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招〔2012〕2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质量,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学校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招投标 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 暂行办法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招标中心、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并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和服务招标等相关咨询、评审、验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由招标中心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的规定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评标专家推荐和任用
第五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学校评标专家,也可以向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人事部门自荐: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本人愿意参加学校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学校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或推荐担任学校评标专家,应当填写《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个人简历;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招标中心和人事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招标中心和人事部门填写《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审核表》,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由招标中心和人事处发给《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 学校评标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聘;聘用期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招标中心和人事处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学校评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三)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入围单位的表决权;
(四)按相关规定领取评审报酬的享有权;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学校评标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招标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学校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签署《评委承诺书》,履行向学校所作的庄严承诺。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由经济专家库、相关技术专家库和管理专家库三部分构成,招标项目评标时,由招标中心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按程序抽选评标专家组成该项目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学校评审专家库。每次学校招标活动前,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确定1—2名候选专家,以备需回避或其他不可预见情况时递补。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选工作由招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选采用以下方式:
(一)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产生,原则上每个单位不得超过一名以上评委;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主管校长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招标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使用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故意损害学校、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以学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被随机选定后并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而未按时参加评审,影响工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对由于上述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评标专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上述第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遴选、更换、考核、奖惩等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招标中心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把对专家的培训和考核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学校相关部门要定期为专家发送学习资料,让专家及时了解和掌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和服务等各类招标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相关知识和工作动态。
第二十一条 参加招标项目评审的专家的劳务费在招标项目中列支。评标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一般项目的评标,校内专家100元/项,校外专家200元/项,校外专家劳务费多出部分为交通补贴。
(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的评标, 校内专家200元/项,校外专家400元/项,校外专家劳务费多出部分为交通补贴。
(三)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的招标项目,按照北京市通行的办法支付评标劳务费。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登记表
2、华北电力大学评标专家审核表
3、评委承诺书